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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興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


發布時間:2012-8-9 10:07:10   文章來源:zfsjy   瀏覽:[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以下簡稱《條例》) 和《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若干意見》(浙政發〔2011〕57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第三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本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由市、區共同負責、以區為主。南湖區、秀洲區政府負責所轄區域內(除嘉興經濟技術開發區[國際商務區]范圍,下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確有必要時,市政府可以依法直接征收。


  嘉興經濟技術開發區(國際商務區)范圍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由市政府作出決定,具體實施工作由市政府委托嘉興經濟技術開發區(國際商務區)管委會負責。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市區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簡稱市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市政府直接征收項目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下設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機構,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


  南湖區、秀洲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轄區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簡稱區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所轄區域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下設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機構,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  


  第五條 市房屋征收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一)擬定市區房屋征收與補償的有關政策;


  (二)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年度房屋征收計劃;


  (三)負責對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進行協調、指導和監督;


  (四)組織實施市政府直接征收項目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五)負責對區房屋征收部門擬定的征收補償方案備案監督;


  (六)負責對區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的備案;


  (七)協助管理市區房屋征收補償資金的使用;


  (八)負責對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人員進行業務培訓考核;


  (九)負責對本市市區房屋征收與補償情況的統計分析和匯總;


  (十)其他與房屋征收與補償相關的工作職責。


  第六條 區房屋征收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對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進行調查登記,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布調查結果;


  (二)具體組織相關部門對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認定和處理;


  (三)擬定房屋征收補償方案;


  (四)具體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


  (五)具體組織對房屋征收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六)擬定房屋征收、補償決定;


  (七)按規定提請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房屋征收決定;


  (八)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房屋征收范圍內的相關手續;


  (九)與被征收人簽訂征收補償協議;


  (十)協助管理轄區內房屋征收補償資金的使用;


  (十一)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十二)其他與房屋征收與補償相關的工作職責。  


  市政府直接征收的項目,由市房屋征收部門履行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職責。


  第七條 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監督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八條 發展改革、建設、國土資源、公安、城管執法、文物保護、工商、環保、財政、審計、監察、法制等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和各自的職責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第九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內容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和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監察。


  


  第二章 征收決定  


  第十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市、區政府可以依法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十一條 依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確需征收房屋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第十二條 確需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房屋的,建設活動主體應當向房屋所在地房屋征收部門提出房屋征收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發展改革部門出具的建設活動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證明,其中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項目應當提供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的證明;


  (二)城鄉規劃部門出具的建設活動符合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的材料;


  (三)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的建設活動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證明;


  (四)征收補償初步方案;


  (五)征收補償資金證明;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資料。


  市、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第十三條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書面通知城鄉規劃、建設、房地產登記等部門,暫停辦理房屋征收范圍內新建、擴建和改建房屋,改變房屋用途等相關手續。暫停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


  暫停辦理有關手續的書面通知發布后,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改建和擴建房屋,改變房屋用途以及進行房屋析產分割,工商登記,戶口遷入、分戶,房屋裝修等增加補償費用行為的,不予補償。


  第十四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收集相關證據,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


  調查中發現未經登記的建筑,由市或區政府組織房屋征收、規劃、城管執法、國土資源等部門進行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調查結束后,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調查結果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被征收人對調查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調查結果公布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房屋征收部門提出。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予以核實,并書面答復被征收人。


  第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自調查登記、核實工作結束之日起30日內,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并報同級政府。征收補償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征收的目的、范圍和實施時間;


  (二)補償方式和補償方式選擇權;


  (三)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市場價格的預評估基數;


  (四)各類補償、補助、獎勵的標準;


  (五)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數量、地點、面積、結算價格和購買標準等;


  (六)簽約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搬遷期限和提前搬遷獎勵期限;


  (七)需要明確的其他內容。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包括改建地段安置房建設或就近地段房源籌集方案。


  市、區政府應當組織發展改革、建設、國土資源、法制等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征收補償方案報市房屋征收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市、區政府應當將征收補償方案的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條例》規定的,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七條 市、區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等有關內容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對評估存在重大不穩定因素的項目,在未有效化解或者未落實可行的化解措施前,不得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超過300戶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第十八條 市、區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現場接待地點和聯系方式、監督舉報電話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市、區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和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十九條 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同級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房屋征收決定的有關材料報市房屋征收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被征收人對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章 補 償  


  第二十一條 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區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停產停業損失等補償標準和相關補助及獎勵標準,由市政府根據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 被征收房屋的補償價格,由具有房地產評估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有關房屋征收評估規定評估確定,并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被征收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權證書上標明的用途為準,房屋所有權證未明確用途的,由產權登記部門依照職權或者根據房屋所有權人的申請,按照規劃、國土資源部門提供的合法有效文件調查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第二十三條 被征收房屋評估時點為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


  第二十四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批資質等級高、綜合實力強、社會信譽好的房地產評估機構。


  第二十五條 房地產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自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起10日內不能協商選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被征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或者采取搖號、抽簽等隨機方式從報名的具備相應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中確定。參加隨機確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不得少于3家。隨機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時應當由公證機關現場公證。


  第二十六條 國家直管住宅公房或者單位自管住宅公房(包括不成套房)列入征收范圍,承租人符合房改政策購房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其按被征收人予以補償。


  第二十七條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八條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第二十九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辦法和相關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三十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政府依照本辦法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一條 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市、區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三十二條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政府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第三十三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建立完善內部審計制度。


  審計部門應當加強對征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并公布審計結果。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市、區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條例》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關規定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六條 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七條 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八條 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由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評估機構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估價師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并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注冊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國家、省對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條 各縣(市)可參照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條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的規定辦理,但政府不得責成有關部門實施強制拆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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